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文耀,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住所地在阜宁县阜城镇河北路235号。负责人刘悦春,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江苏鑫夏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顾庄村部楼。法定代表人夏文耀,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胡薇薇,女,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市民,住址。夏文耀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商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书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按规定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