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3469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南平市天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南平市天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469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地址南平市。被执行人南平市天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骆友荣,职务执行董事。关于被执行人南平市天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拖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天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