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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516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浙江基石阀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浙江基石阀门有限公司,克里特集团有限公司,张智远,林丽丽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中楠商业广场。

负责人:泮晓微,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基石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龙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秀珍。被执行人克里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新城龙云路。

法定代表人:李定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智远,男,1980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林丽丽,女,1984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基石阀门有限公司、克里特集团有限公司、张智远、林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和房产信息,均未有财产可供执行。后于2016年06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执行款项。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对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截至今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4400元、执行费244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未履行完毕。因此,本院决定对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保留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16号案件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晓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