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66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冯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红给付申请执行人农资款97699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4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冯红已履行86329元,可冲抵案件款11370元(有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据),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240元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做出的(2015)洛川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武君
审判员 郭万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