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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1159号

王俊民与陶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民,陶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民,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新城颐景园*幢***室。被执行人陶苗。申请执行人王俊民与被执行人陶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民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陶苗长期外出,具体居住地址不明,名下只有在舟山群岛新区新城管理委员会土地与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可得拆迁安置款91000元,已被我院冻结,其中一半为陶苗妻子章玲所有,提取时间也要到八月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