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秋菊、杨学军、孙慧佳、卢鹏飞、林洪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秋菊、杨学军、孙慧佳、卢鹏飞、林洪宾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9日以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白山仲裁委员会(2015)白山仲字第8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