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875号原告范士勇,男,汉族。被告张文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士勇诉被告张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士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晓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范士勇诉张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875号原告范士勇,男,汉族。被告张文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士勇诉被告张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士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晓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