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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875号

范士勇诉张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士勇,张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875号原告范士勇,男,汉族。被告张文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士勇诉被告张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士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晓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