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光。被执行人张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光与被执行人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
李永光与张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光。被执行人张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光与被执行人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