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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716号

李永光与张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光,张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光。被执行人张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光与被执行人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