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965号
原告:高明明,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于程,浙XX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二广,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徐业广,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詹洁,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明诉被告徐二广、徐业广、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明于2016年6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二广、徐业广、詹洁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高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620元,由高明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王夏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