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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965号

高明明与徐二广、徐业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明明,徐二广,徐业广,詹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965号

原告:高明明,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于程,浙XX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二广,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徐业广,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詹洁,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明诉被告徐二广、徐业广、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明于2016年6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二广、徐业广、詹洁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高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620元,由高明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王夏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