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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3056号

陈海生与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海生,李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056号原告陈海生,男,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红兵,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杰,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生诉被告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海生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