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执字第597号

张庆军与刘庆利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庆军,刘庆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军,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管理站职员。被执行人刘庆利,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庆军与被执行人刘庆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铁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和证券开户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光

代理

审判员  赵 利

代理

审判员  薛万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