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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1897号

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邱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897号罪犯邱某,现在湖州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湖浔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留所执行。湖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州市公安局提请的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邱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留所服刑后至2016年5月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努力完成从事的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邱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某准予减去拘役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晓

审判员 夏霞琦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