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肖文良。被执行人滕昌永。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肖文良与被执行人滕昌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滕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搜索“”
肖文良与滕昌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肖文良。被执行人滕昌永。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肖文良与被执行人滕昌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滕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