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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469号

王春龙与王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初3469号原告王春龙。被告王培。

原告王春龙与被告王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二分计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23日,被告王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王春龙借得人民币230000元,约定借期180天,即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借款逾期后,被告王培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春龙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6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叶晓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