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753号
原告:施俊红。
委托代理人:施乐生。
被告:李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俊红诉被告李卫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俊红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俊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俊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施俊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敬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应 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