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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4753号

施俊红与李卫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俊红,李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753号

原告:施俊红。

委托代理人:施乐生。

被告:李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俊红诉被告李卫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俊红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俊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俊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施俊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敬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应 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