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046号原告杨硕。被告谭硕。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硕撤回对被告谭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杨硕负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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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硕与谭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046号原告杨硕。被告谭硕。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硕撤回对被告谭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杨硕负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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