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22民初3845号

张立永与张立兴、张永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立永,张立兴,张永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3845号

原告:张立永,男。

委托代理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兴,男。

被告:张永玖,男。

委托代理人:张立兴(张永玖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永与被告张立兴、张永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永于2016年6月1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立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桂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