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3845号
原告:张立永,男。
委托代理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兴,男。
被告:张永玖,男。
委托代理人:张立兴(张永玖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永与被告张立兴、张永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永于2016年6月1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立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桂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