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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22号

张某某与楚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2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楚某某,女,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全面财产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12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08)商民一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书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