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134号之一
原告:章爱花。
委托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象山九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西谷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夏海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爱花与被告象山九海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爱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爱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爱花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长 张海科
人民陪审员 庞玉莲
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余郑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