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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执277号

田清杰与刘世杰、谢长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清杰,刘世杰,谢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田清杰。被执行人刘世杰。被执行人谢长军,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清杰与被执行人刘世杰、谢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做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8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应执行标的1014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14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执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廷彦

审判员  于文和

审判员  熊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乾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