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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1733号

余安国、杨英与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安国,杨英,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余安国,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原告杨英,女,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402号。法定代表人陈光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官忠建,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安国、杨英诉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安国、杨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安国、杨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安国、杨英撤回对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余安国、杨英负担。

审判员  李华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祖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