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4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东,农民。2014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5日被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城区巡警防暴大队抓获后临时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同年3月9日押解回滦南县,同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3月15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东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振东于2015年3月19日从乐亭县看守所刑满释放后,编造了同监室的王某委托其办理保外就医送礼,看病急需用钱的事实,王某妻子陈某丙相信后,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初,多次以现金及汇款的形式付给李振东270626元。被告人李振东得款后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振东主动退还给被害人6780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银行监控视频、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振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振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振东从乐亭县看守所刑满释放,后找到其在乐亭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曾在同一监室的王某的妻子陈某丙,谎称王某委托其办理保外就医一事,并以办理保外就医需疏通关系送礼和王某有病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得王某妻子被害人陈某丙的信任后,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间,多次以现金及汇款的形式从陈某丙处骗取人民币270626元。得款后,被告人李振东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振东主动退还给被害人���民币67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丙陈述,2014年6月份,我丈夫王某因为盗窃被押在乐亭县看守所。2015年3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我接到一个电话,他说给王某带了一封信让我到乐亭去拿信。通过电话联系我在一个小吃部见到了李振东,他交给我一封信,是一张一半大小的A4横格纸,反面有几句话,内容大概是王某与李振东关系挺好,李振东在唐山市检察院有关系,托李振东帮忙,能给王某办理保外就医,并让我先给李振东一万元钱,还有我的手机号码。信是不是王某写的我不能确定。第二天李振东和一个叫陈某乙的男子到我家,李振东说唐山市检察院他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保外就医,我们家属问需要多少钱,李振东说要六、七万元钱。当时我婆婆陈某甲和赵庄村的赵某在场。当天他俩从我家拿走了现金一万元,并给我打了收条。之后李振东打电话让我准备四万元钱,并让我办两张银行卡,一张卡上存2.5万元,另一张卡上存1.5万元。当天我就用我婆婆陈某甲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77,密码为020304的农行卡,卡上存了2.5万元,因同一个人的身份证不能办理两张银行卡,我们就到县城办,因人太多没办了。上午11点多钟,李振东和一个男子又开车来到我家,我婆婆和赵某都在我家中,李振东从我家拿走了存有2.5万元的银行卡和1.5万元现金,他说两三个月王某就能出来,这次他没打收条。2015年4月份,李振东和一个女的又到我家,跟我们说需送礼费用,从我家拿走了1.5万元。到了2015年5月份李振东还是和那个女的又从我家借走了1万元,也没打条,他说等我丈夫出来后给我丈夫。过了一段时间,李振东又让我给他打了1.2万��,打到他拿走的我婆婆的那张卡里,他说王某患××,需治疗费用。他每次向我要钱时我们都问啥时能出来,他就会告诉我们时间,但到了那天找他时,他都是以找的人不给签字啥的找借口。2015年6月底时,李振东找我说他找的乐亭的关系不管这事了,还得找市里的关系,又向我们要钱,每次都给他打到他拿走的我婆婆的那张银行卡里,每隔一段时间就要一次,都是以需要送礼和王某看病花钱要钱。到了2016年1月16日晚上,李振东让我们第二天到安康医院去接王某,第二天上午李振东带我们到乐亭县检察院说找一个人签字,之后又去了乐亭看守所,李振东从乐亭看守所出来说直接去唐山市中级法院,到那后李振东把王某的身份证和医疗卡拿进去,具体他找了谁我们不知道,过会出来说明天到安康医院去接人,并让交6000元钱,当晚李振东打电话说交的6000元钱是取保候审用的,这样1月18日我又打给他6000元。后来李振东说还得再给一万元钱才给办,第二天我给他打了4000元,李振东又说少1.5万元不给办理,1月20日我又给他打了5000元,打完钱他说腊月二十二王某能出来。到了腊月二十二时李振东说找的人不好好给签字,让我等着,到了腊月二十四又向我要钱,我没给他,腊月二十七又让我给他打钱,我又给他打了一次1500元,一次300元,打的300元他说要带王某洗澡买衣服用,说腊月二十八王某就出来。结果那天下午6点多时我给李振东打电话让我丈夫王某接,他说一会到家了,不差这么一会,从那以后我就和李振东失去了联系。之后我去乐亭看守所打听,说王某还在看守所,也没去安康医院。后来李振东还是打电话说王某有病向我要钱,我实在找不到钱才报了警。李振东从我家里共拿过四次现金,第一次是和陈某乙一起来的拿走了一万��,第二次是和一个男子来的拿走了一张存2.5万元的卡和1.5万元现金,后来和同一个女的来过两次,一次拿走了1.5万元现金,最后一次拿走了五千元现金。现金共计是4.5万元,其它的钱都是存到李振东拿走的用我婆婆身份证办的那张农行卡里了。我报案后,李振东都是与我婆婆陈某甲联系,他可能知道我们报案了,想把钱退给我们,让我们撤诉,在三月初往我婆婆的一张工商银行卡里打了67800元。2、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一天,在我儿媳家里李振东说他与我儿子王某曾在一个监室,他可以找人疏通关系帮我儿子办保外就医从看守所放出来。我们问他需要多少钱,他说要5、6万元,当天他从我儿媳那拿走了一万元,还写了一个条。隔了两天,李振东又从我家里拿走了用我的身份证办的一张农行卡,卡里存入了2.5万元,还拿走了现金1.5万元。从那以后,李振东隔三差五就给我儿媳或给我打电话编造理由要钱,我们都是往他拿走的那张卡里给他存钱,他说我儿子王某在2015年5月份就能出来,我们总盼着他说的是真的所以一直给他打钱。到2016年2月26日,我儿媳就和他联系不上了,他就开始与我联系,并追问我是不是报案了,当我告诉他我们报案时,他就主动说把钱退给我们,前提是我们不报案,他要看到我们撤诉的手续,当时我告诉他退钱的话我们就去撤诉,这样他才于2016年3月1日和3月3日给我打了两次钱,共计67800元。3、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一天,当时我和陈某丙正在滦南县城,他说李振东到她家了,我开车拉着陈某丙回了她家,到家不久李振东和一个男的就来到她家里。李振东跟陈某丙说他能通过关系给王某办保外就医,但需要5、6万元钱。当天,李振东从陈某丙手拿走了一万元,这一万��是我借给陈某丙的,李振东打了借条。第二天,陈某丙说李振东需要4万元钱,还说存到两张银行卡上,我和陈某丙用她婆婆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卡,那张卡存了2.5万元,再办卡时,银行说办不了就没办成,后来李振东从陈某丙家里拿走了存了2.5万元的卡和1.5万元现金。再后来的时间李振东多次跟陈某丙要钱,我开车拉着陈某丙打过钱,具体打了多少记不清了。在腊月二十几的时候,李振东住在陈某丙家,还说第二天王某就出来,这样我拉着陈某丙和李振东先去了乐亭县,李振东说找检察院的人,后又说那人在乐亭看守所,我们又去了看守所,最后他又说检察院的那个人去唐山了,我又拉着他们去了唐山市中级法院,在法院那李振东说交6000元钱办取保候审,这样在家里凑齐了钱后,李振东说要一万元,等一万元凑齐了他又说要一万五千元,反正到最后王某也没出来,最后到了腊月二十八就联系不上李振东了。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2日我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押在乐亭县看守所,当时与李振东押在同一监室,他进来的比我早,也是因盗窃进来的,2015年过完春节后3月份他离开监室的。我与李振东关系一般,平时在监室里待着时他说他在唐山市有关系,我没往心里去,因为他跟谁都这么说,他把我妻子的手机号要去了,那时我刚进来,他要不敢不给他,但他没说干啥,他跟每个人都要,所以就给他了。李振东出去时我没说让他给家属带过信,也没委托他帮我疏通关系办事,自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我在乐亭看守所关押期间一次院都没住过。我和陈某乙也在一个监室待过,他和李振东出所时间差不多,我也没有委托陈某乙帮忙运作我的事。5、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我在2015年春节前从乐亭看守所出来,��看守所时与王某、李振东在同一监室待过。2015年3月19日我和李振东父亲一起从乐亭县看守所接李振东出来的。第二天,李振东在乐亭县城和王某妻子见的面,他俩说了一会话,具体说啥我没听见。第二天我开车拉着李振东去了王某家里,当时李振东与王某妻子在屋里待着,我在过道屋,后来我们到附近一个信用社支取了一万元钱给了李振东,当时李振东打了一张借条。从那以后我和李振东再没有联系过。到了2016年2月中旬,王某妻子主动给我打电话说李振东总找她要钱,说从她手里拿走了有30万元钱,我问她要钱干啥了,她不说,还说李振东不让她跟我说,她问我咋办,我跟她说让她报案。6、被告人李振东供述,供述了其从乐亭看守所刑满释放后,因手中没钱,便主动找到陈某丙,编造王某委托其办理保外就医,送礼及给王某看病为由多次从陈某丙手中���骗270626元的事实经过。7、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交易凭证复印件,证实户名为陈某甲,卡号为62×××77账户的存、取款金额及交易时间。8、被告人李振东于2015年3月20日所写收条,内容为:今天李振东在王某家拿现金一万元,办事用。9、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李振东于2016年3月1日、3月3日分两次将其诈骗款67800元退还给被害人,并存入了户名为陈某甲,卡号为62×××56的账户。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安全保卫部监控视频,证实李振东取款情形。11、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陈某丙辨认出李振东就是骗取其钱财的人并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山东省德州市农业银行太平洋分理处监控视频中辨认出17时55分43秒画面中出现的和17时56分33秒离开画面的��子就是骗其钱财的李振东。经陈某乙对视频辨认,其辨认出13时48分0秒画面中出现的和13时49分6秒画面中离开的男子就是与其在同一监室的李振东;经王某对监控视频辨认,其辨认出17时55分43秒画面中出现的和17时56分33秒画面中离开的男子就是和其关押在乐亭看守所同一监室的李振东。12、乐亭县看守所证明,证实李振东,男,1983年3月4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神头镇房家村人,身份证号:××。2014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在乐亭县看守所,后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3月19日从乐亭县看守所刑满释放出所。李振东在乐亭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曾和在押人员王某在6号监室一起羁押,现王某未判决,还在乐亭县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间王某未在所外住院治疗。1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4)乐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乐���县看守所乐看刑释字(2015)011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分别证实2014年8月14日,李振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于201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李振东出生于1983年3月4日,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部分退赃,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振东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根据被告人李振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振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晓菊
审判员 张建功
审判员 李恩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