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蔡汝霞。
被执行人:济南华凯源置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65万元本金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德城商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王树龙
审判员 胡新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会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