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74号罪犯李书林,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荥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书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撤销缓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6年10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15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李书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1月21日上午10时许,李书林、李伟茂预谋后,伙同张娟驾驶小轿车携价值三元左右的假古币到荥阳市索河路与万山路交叉口附近寻找作案对象,李伟茂看到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钱的陈某某遂上前搭讪,张娟假装欲卖古币向陈某某问路,李伟茂冒充古币买家抬高古币价格,李书林装作中间人诱骗陈某某入局,使陈某某相信能够赚取好处费,陈某某遂将身上6194元现金交付给张娟做押金,后三人趁机离开。案发后张娟退赔陈某某6200元。李书林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罪犯李书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有三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书林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但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从严控制。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书林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祖一
审 判 员 楚绍京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