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3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莱西支行。被执行人王兰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莱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兰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54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巍
审判员 郝玉军
审判员 周礼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