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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3448号

胡建胜与张卫江、胡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建胜,张卫江,胡树新,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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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448号

原告:胡建胜,男,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史爱国,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卫江,男,197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告:胡树新,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南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胡树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胜诉被告张卫江、胡树新、安徽天德���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胜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