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448号
原告:胡建胜,男,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史爱国,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卫江,男,197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告:胡树新,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南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胡树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胜诉被告张卫江、胡树新、安徽天德���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胜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