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9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雪玲,女,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现卫,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一审
被告:姚雪芳,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付雪玲因与被申请人曹现卫及一审被告姚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付雪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乔景涛
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