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执547号

宁夏宏力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进、王有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宏力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进,王有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宏力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宋艳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进,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王有治,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申请执行人宁夏宏力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进、王有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进支付宁夏宏力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使用费37245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987元,保全费238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627元,以上共计387455元。被执行人王有治对被告王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判决书确定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居住。后本院通过银行、银川市房管局、银川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有治名下有一处位于固原市某室房屋,该房屋已在诉讼中保全,申请执行人不申请��院冻结该房屋产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小多

代理

审判员  曾承富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