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511号

李某与郭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51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郭某申请人李某依据河北省怀来县(2015)怀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剩余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郝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世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