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51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郭某申请人李某依据河北省怀来县(2015)怀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剩余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郝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世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