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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2663号

刘建成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663号罪犯刘建成。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青刑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同时判决被告人刘建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建成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建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先进个人奖励二次。另查,罪犯刘建成已缴纳民事赔偿款200元。上述事实,有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忠

代理

审判员  阎 涛

代理

审判员  裴振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