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吴雅楠,女,1993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银川市文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赵卫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雅楠与被执行人银川市文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5]1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市文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吴雅楠补缴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养老保险及滞纳金,支付申请执行人吴雅楠工资3522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61元,以上共计35785元。申请执行人吴雅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仲裁裁决书载明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银川市文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找到该公司,后通过银行、银川市房管局、银川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一套位于兴庆区某室房屋,该房屋有抵押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已于2016年6月12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川市文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5]1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小多
审 判 员 张怀智
代理
审判员 翟国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