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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156号

杜桂兰与XX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桂兰,XX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杜桂兰,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潜江市人。被执行人XX华,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潜江市人。申请执行人杜桂兰与被执行人XX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XX华偿还原告杜桂兰借款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耀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