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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772号

潍坊盛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临朐环新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连瑞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盛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朐环新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连瑞祥,连永亮,刘廷宝,王军,刘林林,临朐县启源果品配送有限公司,临朐信和食品有限公司,张驯良,马德菊,付友民,解庆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77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盛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铭,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临朐环新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瑞祥,经理。被执行人连瑞祥。被执行人连永亮。被执行人刘廷宝。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刘林林。被执行人临朐县启源果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上林镇洼子。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被执行人临朐信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柳家圈。法定代表人张驯良,经理。被执行人张驯良。被执行人马德菊。被执行人付友民。被告解庆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盛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临朐环新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福

审判员  邓洪军

审判员  高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