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1649号

易发生与李芳全李卓洹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发生,李卓洹,李芳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易发生,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李卓洹,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李芳全,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易发生与李芳全、李卓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074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易发生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4263.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执行了被执行人财产20000元,除此之外,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07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易发生的债权194263.51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睿

审 判 员 谢 瑜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伍泰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