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30号原告湖北普天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和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宋绍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洋,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普天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侯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普天电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普天电池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普天电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普天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文斗
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
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