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636号原告张宝君。委托代理人李云鑫、徐振强,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典亮。委托代理人魏同奎,平度知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田。
原告张宝君与被告陆典亮、王玉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该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玉田地址,本院对被告王玉田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玉田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玉田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王玉田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宝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宝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孔圣
审 判 员 张培武
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兰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