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196号
原告:薛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临泉路。
被告:张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张某450000元财产,并提供薛蓓、单冬梅名下位于合肥市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口西南侧阳光汇景花园(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X幢XX室房屋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薛蓓、单冬梅名下位于合肥市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口西南侧阳光汇景花园(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XX幢XX室担保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