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月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凯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461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