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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332-1号

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月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凯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461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