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123号原告湖北泰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二路。法定代表人杨德兵,董事长。被告襄阳齐力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乔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泰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齐力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泰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襄阳齐力达纺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2637.36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泰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襄阳齐力达纺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2637.36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庆红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翛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