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执2199号

车晓妍与青岛富士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晓妍,青岛富士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车晓妍。被执行人青岛富士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刘家水泊村。法定代表人李常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晓妍与被执行人青岛富士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在强

审判员  黄永亭

审判员  刘忠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