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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民终760号

何庆东与袁满华、汪明亮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庆东,袁满华,汪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庆东。委托代理人唐朝新,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满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明亮。

上诉人何庆东因与被上诉人袁满华、汪明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庆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朝新,被上诉人袁满华、汪明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袁满华提起诉讼所依据的证据载明何庆东、汪明亮、何清华、茆菊兰四人欠袁满华压路机租金37000元。何庆东、汪明亮、何清华、茆菊兰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袁满华仅起诉了何庆东和汪明亮,但袁满华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对何清华、茆菊兰该债权的诉请,因此,应当追加何清华、茆菊兰参加本案诉讼,原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95元,退还上诉人何庆东。

审 判 长  黄小峰

审 判 员  徐作顺

代理

审判员  曹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梅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