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林健。被执行人柴洁。申请执行人林健与被执行人柴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02民初字7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健与被执行人柴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李志新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