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寇建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敏。委托代理人伏林祥,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寇建朵因与被上诉人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4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述峰
审判员 谭晓春
审判员 汪家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殷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