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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1889号

朱敏与寇建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寇建朵,朱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寇建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敏。委托代理人伏林祥,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寇建朵因与被上诉人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4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述峰

审判员  谭晓春

审判员  汪家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殷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