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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恢16号

谢翠群与李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翠群,李仁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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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谢翠群,女,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柘溪镇。被执行人李仁元,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柘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翠群与被执行人李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谢翠群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翠群依据(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仁元给付3321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全部履行。至此,本案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

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谌 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刘任端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