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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469号

窦建民与吴树坤、诸城市鑫利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窦建民,吴树坤,诸城市鑫利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窦建民。被执行人吴树坤。被执行人诸城市鑫利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树坤,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窦建民与被执行人吴树坤、诸城市鑫利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朱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