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081号
原告:怀宁县万胜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金拱镇兴胜村,统一社会信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路竟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配思,男,怀宁县万胜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男,怀宁县金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万胜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万胜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万胜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万胜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怀宁县万胜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和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