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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字第177号

重庆萌凯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萌凯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萌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千叶中央街区3幢18楼,组织机构代码:74286880-2;

法定代表人:魏建中,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上桥肖家湾54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2316-X。

法定代表人:卢兵,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萌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一案,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渝仲字第1378号裁决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重庆萌凯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案号为(2016)渝01执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萌凯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按照生效(2015)渝仲字第1378号裁决书执行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应向重庆萌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03万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17212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4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别在2016年6月5日前、9月5日前、12月5日前支付申请人500万元、500万元、903万元及相应利息,如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系,申请执行人重庆萌凯贸易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若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付款给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1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段 宇执行员 吴晓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切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