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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3751号

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然,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3751号

申请执行人:闫然,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2号时代玉成302室。法定代表人洪航庆,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闫然与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辛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