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3792号
原告:桐乡市地盛合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章。
委托代理人:朱夷平。
被告:桐乡市梧桐振东玲娟茶叶店。经营者:史玲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地盛合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梧桐振东玲娟茶叶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桐乡市地盛合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桐乡市梧桐振东玲娟茶叶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1861元,由原告桐乡市地盛合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嫒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