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5执210号

蒋继棠与余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男,194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男,195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彭仁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